(一)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原则
1、注册资本缴足原则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,标志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和发展。为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按照投资初衷健康发展,避免盲目设立分支机构影响项目的正常发展,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,注册资本必须全面到位,已经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,公司自产产品需要内销。
2、正常生产活动已经开展,产品需要销售的原则。该原则的目的是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、章程规定的义务实施项目,按照投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产品,实现原来的目标。投资企业的投资意向。
3.非法人企业登记原则前文已经提到,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在登记方面,实行工商登记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(二)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注册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
1.《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》;
2.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适用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);
适用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经审批部门批准的。
3、关联公司章程(原件);
4、关联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(原件)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5、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(加盖公司公章);
6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提交自有不动产产权证复印件,并交验原件;提交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。件。出租人为宾馆、饭店的,还应当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7.前置审批文件;
指与前置许可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许可证件,适用于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决定规定必须报批登记的项目的分公司。国务院。
八、其他有关文件及证明。
注:如以上未注明原件,可提交复印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,并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。
注:营业场所、办公楼所在地房产证: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、租赁合同复印件、租赁发票复印件。